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3459号
申请执行人:周亚,男,199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现住绍兴市上虞区。
被执行人:孙冬冬,男,198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苍山县。申请执行人周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浙0604民初472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孙冬冬在(2016)浙0604执3459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冬冬银行存款人民币15125元(含执行费125元)及应支付的相应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勇波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 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