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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22民初487号

车某诉王某、王某1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车某,王某,王某1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22民初487号

原告:车某,男,汉族,天水市秦州区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鹤,甘肃昱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女,汉族,秦安县兴国镇人。

被告:王某1(系王某之父),男,汉族,秦安县兴国镇人。

原告车某与被告王某、王某1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潘小林

代理

审判员  姬君鹏

代理

审判员  尹慧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娜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