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22民初487号
原告:车某,男,汉族,天水市秦州区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鹤,甘肃昱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女,汉族,秦安县兴国镇人。
被告:王某1(系王某之父),男,汉族,秦安县兴国镇人。
原告车某与被告王某、王某1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潘小林
代理
审判员 姬君鹏
代理
审判员 尹慧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娜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