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执字第02004号申请执行人重庆辰驰物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749974-3,住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92号。法定代表人彭忠,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重庆越盛机械轧辊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103388-2,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新城区龙祥路2号。法定代表人阮伟兴,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涪法民初字第0481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重庆越盛机械轧辊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本案已到位标的16000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重庆辰驰物流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15)涪法民执字第0200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苏明辉
代理
审判员 赵郑森
代理
审判员 赵伯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