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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执4089号

海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曦曼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8-09-20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海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曦曼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2执4089号申请执行人海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上海曦曼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嘉定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250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上海曦曼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曦曼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钱款人民币111,938.4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计付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顾红兵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欣炜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