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1643号
原告:文国栋,男,198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瑞安天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瑞天路56-2号22-23层,组织机构代码75620556-7。
法定代表人:郭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瑞,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数英,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文国栋诉被告重庆瑞安天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2016年9月27日,原告文国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聚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文国栋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98元,减半收取计199元,由原告文国栋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成玲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彭云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