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1民辖终2632号

张小梅与广州市十甫名都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2016民辖终2632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州市十甫名都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张小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26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十甫名都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李倩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小梅,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代理人:徐建民,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十甫名都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03民初30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又因为上诉人的法人代表与本案有极大的关系,将本案移送上诉人法人代表的住址地,与争议有实际的联系,原审认定事实理由不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禅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诉房屋位于广州市荔湾区第十甫路122-128号之“十甫名都商厦”第二层的8间商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潘志刚

审判员  谢国雄

审判员  沙向红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靖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