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3723、4021-3号申请执行人邓明锐。申请执行人林楠。被执行人王俊伟。被执行人雷艳。被执行人河南大润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俊伟。邓明锐、林楠与王俊伟、雷艳、河南大润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两案,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5)郑黄证民字第16972号债权公证书及(2014)郑黄证民字第1215号债权公证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王俊伟、雷艳、河南大润实业有限公司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邓明锐、林楠依据(2015)郑黄证执字第3206号执行证书、(2015)郑黄证执字第3662号执行证书分别于2015年6月25日、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但其至今仍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6月8日依法委托河南开来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将被执行人河南大润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郑州市的房屋一套予以评估,上述房产评估价为1448300元。后经依法拍卖,朱元清于2016年9月4日以1377776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房产且已支付对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河南大润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屋一套的查封;
二、前述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朱元清所有;
三、买受人朱元清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产权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世海
审 判 员 王 千助理
审判员 常 畅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