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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160号之一

天津鑫伟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北京芊丹盛荣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鑫伟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芊丹盛荣装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160号之一原告(反诉被告):天津鑫伟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天津港保税区)海滨5路55号118室。

法定代表人:赵磊,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胜,天津宝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婉君,天津宝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北京芊丹盛荣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幢B1-1404室。

法定代表人:盛叶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玉武,天津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鑫伟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芊丹盛荣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2016年1月25日,被告北京芊丹盛荣装饰有限公司对原告天津鑫伟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提出反诉。2016年9月27日,原告天津鑫伟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北京芊丹盛荣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鑫伟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现自愿申请撤诉,反诉原告北京芊丹盛荣装饰有限公司现自愿申请撤回反诉,原告及反诉原告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天津鑫伟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北京芊丹盛荣装饰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鑫伟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反诉原告北京芊丹盛荣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刘 锐

代理

审判员 耿 亮

人民陪审员 李国祥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高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