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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包九原执字第648号

内蒙古银行股八分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与景玉亮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分行,刘喜罕,景玉亮,包头市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包九原执字第648号申请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分行,住所包头市钢铁大街。负责人邢爱泽,行长。被执行人刘喜罕,女,住所内蒙古包头市土默特右旗。被执行人景玉亮,男,住所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中期。被执行人包头市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包头市九原区。法定代表人曹守军,经理。本院在执行内蒙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刘喜罕。景玉亮、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公证债券文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建国

审 判 员  王润平

代理

审判员  吕殿彪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