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4923号
原告:黄骅市佳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黄骅市文化路。
法定代表人:康振清,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晓雨,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加成,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艳丽。
原告黄骅市佳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艳丽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骅市佳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艳丽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骅市佳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骅市佳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艳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骅市佳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文庆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振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