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7执581号申请执行人邓某,女,196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无固定职业,住武汉市青山区。被执行人俞某,女,1990年8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交通银行武汉金融服务中心员工,住武汉市洪山区。关于邓某与俞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作出的(2016)鄂0107民初11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邓某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和法律的规定,被执行人俞某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邓某支付人民币4,000元;2、承担案件受理费12.50元,执行费50元。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俞某银行存款人民币4,062.5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永辉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万增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