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7执3690号申请执行人姚志军,男,1978年4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罗尤绮,女,1969年11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被执行人朱黎君,女,1950年5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执行人章定荣,男,1949年1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姚志军与被告罗尤绮、朱黎君、章定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7民初38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罗尤绮、朱黎君、章定荣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姚志军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章定荣、朱黎君、罗尤绮归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借款利息(自2014年11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如被执行人章定荣、朱黎君、罗尤绮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姚志军有权与被告罗尤绮协商以其所有的坐落于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XXX号XXX室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以后的价款在人民币5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上述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章定荣、朱黎君、罗尤绮继续清偿;如被告章定荣、朱黎君、罗尤绮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有权与被告罗尤绮协商以其所有的坐落于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XXX号XXX室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以后的价款在人民币5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上述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章定荣、朱黎君、罗尤绮继续清偿;三被告承担诉讼费3,450元。本院立案后,依法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并缴纳执行费12,400元,至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此,本院通过本市房产交易中心、车辆管理所、证券交易所、银行等金融机构集中查询后,查封被执行人罗尤绮名下牌号为沪FBXX**的途安牌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自2016年6月23日起至2018年6月22日,查封时间二年;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朱黎君名下位于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XXX号XXX室、被执行人罗尤绮名下位于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XXX号XXX室、511室、412室、1804室的房屋产权;被执行人罗尤绮名下位于上海市天宝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产权,查封时间自2016年6月22日起至2019年6月21日,查封时间三年;依法轮候查封执行人罗尤绮名下位于上海市龙柏四村XXX号XXX室的房屋产权,查封期限自2016年6月12日其至2019年6月11日,查封时间三年。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冻结被执行人朱黎君名下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川北支行账户XXXXXXXXXXXXXXXX,应冻结1,004,021.00元,实际冻结2,294.44元,冻结期限自2016年06月14日起至2017年06月14日,冻结期限一年;冻结被执行人朱黎君名下中国银行上海市瑞虹新城支行账户XXXXXXXXXXXXXXXXXCNY0,应冻结1,004,021.00元,实际冻882.830元,冻结期限自2016年06月14日起至2017年06月14日,冻结期限一年,扣划被执行人章定荣名下广发银行上海长宁支行账户XXXXXXXXXXXXXXXXXXX内11,829元并冻结,应冻结1,004,020.04元,实际冻结0.96元,冻结期限自2016年6月13日起至2017年6月12日,冻结期限一年。上述轮候查封车辆本院并无处置权,查封房产中被执行人罗尤绮名下位于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XXX号XXX室2406室已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本院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函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要求参与分配,其余查封房产本院系轮候查封,亦无处置权;本院依法扣划11,829元,因被执行人章定荣在本院涉及多起案件,待本院分配后另行发还。鉴于上述情况,三被执行人名下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执行条件。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现经执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姚志军与被执行人罗尤绮、朱黎君、章定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梁志泉执行员 陈长英执行员 白志中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可人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