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刑终1137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章某甲。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1月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辩护人张茜、张瑞华,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瑞安市人民法院审理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章某甲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作出(2016)浙0381刑初127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章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坚等人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章某甲及辩护人张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4年11月25日,被害人章某丙承包位于瑞安市上望街道横塘头村的瑞安市进港二期工程指挥部填方工程。同年12月份,塘头村村民即被告人章某甲伙同叶某(已判)、许道龙、陈某甲等人向章某丙索要填方工程干股股份折价款人民币3万元,还通过打电话言语威胁、到施工现场及章某丙托运部辱骂等方式逼被害人就范。后章某丙于2014年12月24日向叶某支付人民币2万元、于2015年1月3日向章某甲支付人民币1万元。案发后,叶某返还章某丙人民币3万元。章某甲于2016年1月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还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涉嫌开设赌场的犯罪嫌疑人一名。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章某丙的陈述,证人叶某、陈某甲、江某、薛某甲、王某、余某、俞某、张某、陈某乙、薛某乙、章某乙、林某、薛某丙的证言,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清单及照片,施工便道供货合同,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文件,横塘头村照片,刑事判决书,手机通话清单,立功材料、立功认定意见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被告人章某甲的供述。原审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章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原审被告人章某甲上诉及辩护人辩称,(1)犯罪情节轻微,填方工程遇当地村民阻挠给予干股是普遍形式,章某甲因与被害人、同案犯关系不错才做中间人,被害人在达成分配干股协议后又不付款才有后来的静坐辱骂及电话威胁行为,且上述行为均系同案犯所为,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实际上是因同案犯江某纠集外地人携带刀具威胁的行为,与本案的填方工程无关。(2)有自首、立功情节,且所患肝硬化需要在监所外治疗,要求改判缓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判决所认定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言语威胁等方式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原判鉴于章某甲有自首情节及立功表现,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得到赔偿,已予从轻处罚,章某甲及辩护人仍以此为由要求再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 海
审 判 员 涂凌芳
代理
审判员 方彬微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东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