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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1民初8994号

原告大连泽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旭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6
公开日期
2016-10-19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大连泽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旭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1民初8994号原告大连泽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496504-X,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法定代表人张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立儒,该公司职员,住大连市西岗区。被告张旭宏,汉,男,1970年6月13日,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

原告大连泽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旭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被告已向原告支付拖欠物业费,故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连泽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旭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子林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