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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8484号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慈溪市唛歌娱乐会所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慈溪市唛歌娱乐会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8484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00000500021094K

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民,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唛歌娱乐会所(普通合伙)。住所地:慈溪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282000228309

主要

负责人:岑立乔,执行事务合伙人。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慈溪市唛歌娱乐会所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 判 员 徐文源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代

书记员 潘玲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