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8484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00000500021094K
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民,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唛歌娱乐会所(普通合伙)。住所地:慈溪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282000228309
主要
负责人:岑立乔,执行事务合伙人。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慈溪市唛歌娱乐会所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 判 员 徐文源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代
书记员 潘玲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