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6民初1531号
原告:铜陵新安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金城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玉,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绪贵,安徽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翾,女,197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原告铜陵新安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翾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新安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铜陵新安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陶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任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