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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6民初1531号

原告铜陵新安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铜陵新安物业有限公司,陈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6民初1531号

原告:铜陵新安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金城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玉,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绪贵,安徽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翾,女,197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原告铜陵新安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翾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新安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铜陵新安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陶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任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