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7021号
原告:天津市恒增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津沽路北万年桥西1-101号。
法定代表人:徐福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华,天津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建业江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临港街浦江路98号。
法定代表人:孙新刚,总经理。
被告:天津鑫车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新城镇津沽公路北侧与迎新路交口。
法定代表人:吴泽,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恒增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业江阴商贸有限公司、天津鑫车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恒增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恒增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恒增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付)。
审判员 张 健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丽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