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9执602号
申请执行人:毛碧敏,女,汉族,生于1980年12月3日,住贵州省余庆县。
被执行人:杨刚,男,汉族,生于1975年11月13日,住贵州省余庆县。
被执行人:冉雪,女,汉族,生于1982年8月15日,住贵州省余庆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29民初10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日受理了毛碧敏申请执行杨刚、冉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被告杨刚、冉雪偿还原告毛碧敏借款本金47500元及利息(从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逾期利息至清偿完毕日止),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9月1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杨刚、冉雪分两期执行(2016)黔0329民初105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期于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申请人执行款23750元及利息1425元,第二期于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申请人执行款23750元及利息2850元,案件受理费750元由被执行人杨刚、冉雪在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给申请人,申请费562元由被执行人杨刚、冉雪承担,现申请执行人毛碧敏同意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黔0329民初10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越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彭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