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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4执460号之一

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马某、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6
公开日期
2016-10-19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马某,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4执4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马某。被执行人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马某、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某、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也提供不出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特向法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待其有财产可供时再次恢复执行程序,故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404执460号案件的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雷秦川

审判员  张 正

审判员  王西省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