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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4执1077-4号

刘某某与徐某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某某,徐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4执1077-4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

被执行人:徐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22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徐某某银行存款4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汪 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宛海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