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22执790号
申请执行人:高志,男。
被执行人:王志军,男。本院在执行高志与王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执行款为2000元、案件受理费143元,均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孙庆才
代理
审判员 白会民
人民陪审员 张晓冬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梦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