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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22执790号

高志与王志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6
公开日期
2016-10-19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志,王志军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22执790号

申请执行人:高志,男。

被执行人:王志军,男。本院在执行高志与王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执行款为2000元、案件受理费143元,均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孙庆才

代理

审判员  白会民

人民陪审员  张晓冬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梦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