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4519号
原告:何建义。
被告:楼庆丰。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建义诉被告楼庆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建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25元(已减半),由原告何建义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朱晗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代
书 记员 经 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何建义与楼庆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4519号
原告:何建义。
被告:楼庆丰。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建义诉被告楼庆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建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25元(已减半),由原告何建义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朱晗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代
书 记员 经 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