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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14519号

何建义与楼庆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何建义,楼庆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4519号

原告:何建义。

被告:楼庆丰。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建义诉被告楼庆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建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25元(已减半),由原告何建义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朱晗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代

书 记员  经 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