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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26民初368号

永靖县老万水暖经销部诉马福海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6
公开日期
2016-10-19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某某水暖经销部,马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26民初368号原告某某水暖经销部。负责人韩某某,男,汉族,生于1975年7月30日,高中文化。被告被告马某某,男,东乡族,现年41岁,小学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水暖经销部诉被告马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水暖经销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周胜祥

代理

审判员  马文山

代理

审判员  葛棋梅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月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