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26民初368号原告某某水暖经销部。负责人韩某某,男,汉族,生于1975年7月30日,高中文化。被告被告马某某,男,东乡族,现年41岁,小学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水暖经销部诉被告马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水暖经销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周胜祥
代理
审判员 马文山
代理
审判员 葛棋梅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月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