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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02执1445号

泰安市东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枣庄富甲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6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泰安市东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枣庄富甲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02执1445号申请执行人泰安市东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685945479P。法定代表人耿尚锋,总经理。被执行人枣庄富甲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400228024478。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安市东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枣庄富甲汽车贸易有限公司(2016)鲁0902民初1218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除查封被执行人在枣庄市农商银行的股权外,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大勇

审判员  韩光宏

审判员  王立瑶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