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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5民初3262号

何平与宁波市江北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何平,宁波市江北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5民初3262号

原告:何平。

被告:宁波市江北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庄桥谢家村。

法定代表人:王志彬,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何平诉被告宁波市江北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何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何平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邹 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丹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