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1338号之一解除保全
申请人:河北科信兴宇铁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建龙,该公司经理。
被
申请人:曹海。申请人河北科信兴宇铁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曹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作出(2016)冀1127民初1338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曹海名下的银行存款47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名下的房产、地产、车辆予以查封。河北科信兴宇铁塔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曹海名下房产、车辆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曹海名下房产、车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刘 宁
审判员 李 娜
审判员 陈琳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