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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71行终60号

田荣辉与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长安分局行政违法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荣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71行终60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田荣辉,男,汉族。田荣辉因诉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长安分局(以下简称国土长安分局)行政违法一案,不服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6)陕7102行初421号不予立案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田荣辉上诉称: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对“行政行为”理解片面,对“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说法主观、武断;

三、“内部过程中阶段性行政行为”属断章取义,本案应立案审理。请求:撤销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6)陕7102行初421号行政裁定书,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国土长安分局作出的(2005)第(018)号《用地范围略图》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文件,对外不产生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对田荣辉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 毅

代理

审判员 王 方

代理

审判员 蒲 晨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冬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