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02民初1264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被告梁建华。第三人任晓平。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梁建华、第三人任晓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因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向被告送达诉状和开庭传票,致本案审理程序无法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81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乔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秦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