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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02民初1264号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梁建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6
公开日期
2016-10-11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梁建华,任晓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02民初1264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被告梁建华。第三人任晓平。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梁建华、第三人任晓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因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向被告送达诉状和开庭传票,致本案审理程序无法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81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乔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秦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