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1522号申请执行人魏某某。被执行人吴某某。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4949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吴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魏某某借款本金17000元与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20元,。被执行人吴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魏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吴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吴某某主动偿还申请执行人魏某某17000借款,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0元,执行费155元,申请执行���魏某某已领取全部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49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立军
审判员 张世华
审判员 霍彩霞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骁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