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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5执1522号

魏某某与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6
公开日期
2016-10-21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魏某某,吴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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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1522号申请执行人魏某某。被执行人吴某某。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4949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吴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魏某某借款本金17000元与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20元,。被执行人吴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魏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吴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吴某某主动偿还申请执行人魏某某17000借款,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0元,执行费155元,申请执行���魏某某已领取全部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49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立军

审判员  张世华

审判员  霍彩霞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骁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