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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行初字第5号

原告梁汝海诉被告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及第三人青海禾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贵邦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汝海,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青海禾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贵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西行初字第5号原告梁汝海。委托代理人程斌,青海泰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莹。被告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所地,西宁市黄河路142号。组织机构代码:01500719-2法定代表人李志坚,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田宪周,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青海禾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建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国文,青海禾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第三人张贵邦。委托代理人王强,青海青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汝海诉被告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及第三人青海禾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贵邦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汝海代理人程斌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及第三人第三人青海禾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贵邦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汝海撤回对被告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及第三人青海禾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贵邦的起诉。

审 判 长  董晓冬

审 判 员  喇晓萍

人民陪审员  蔡相凤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窦 楠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