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1856号申请执行人孙义芳。被执行人苑公军。申请人孙义芳与被执行人苑公军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118330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11833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采取调查手段,并穷尽了对被执行人有关财产状况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仍暂无履行能力,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宋国庆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执行员 王金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