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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执1856号

孙义芳与苑公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6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义芳,苑公军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1856号申请执行人孙义芳。被执行人苑公军。申请人孙义芳与被执行人苑公军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118330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11833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采取调查手段,并穷尽了对被执行人有关财产状况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仍暂无履行能力,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宋国庆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执行员  王金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