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5852号原告林某,男,198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吴某,女,198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
原告林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
原告林某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林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无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林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林某负担。
审判员 林文良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若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