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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22民初5852号

林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6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林某,吴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5852号原告林某,男,198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吴某,女,198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

原告林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

原告林某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林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无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林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林某负担。

审判员  林文良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若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