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22执702号
申请执行人: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理人:崔文铭,男,职务理事长。
被执行人:李桂民,男。本院在执行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桂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执行款为4078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09元、公告费500、均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孙庆才
代理
审判员 白会民
人民陪审员 张晓冬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梦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