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81执3262号申请执行人汤玉明。被执行人浏阳市恒炜引线厂。申请执行人汤玉明与被执行人浏阳市恒炜引线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中民四终字第0763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汤玉明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汤玉明与被执行人浏阳恒炜引线厂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中民四终字第076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陈南飞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正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