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2072号原告肖某某,男,196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湖南省洞口县。委托代理人罗成毅,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柴某某,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江苏省东海县。被告周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被告重庆圣都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法定代表人潘玉宝,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柴某某、周某、重庆圣都物流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交纳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肖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 淇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袁守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