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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执字第1110号

张金虎申请袁英豪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5
公开日期
2017-01-04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执字第1110号张金虎,男,袁英豪,男,张金虎申请袁英豪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甘民初字第1402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金虎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作出的2015甘民初字第1402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 文 龙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孟晓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