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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7执886号

申请执行人卞敏龙与被执行人陈源公、孙家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卞敏龙,陈源公,孙家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7执886号申请执行人卞敏龙,男,1971年10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源公,男,1974年1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孙家兰,女,1977年2月28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卞敏龙与被执行人陈源公、孙家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117民初8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源公、孙家兰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卞敏龙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业已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陈源公、孙家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卞敏龙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遂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117民初8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卞敏龙发现被执行人陈源公、孙家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执行长  卞卫明执行员  邓成彪执行员  刘 义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莉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