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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81民初3424号

杨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81民初3424号

原告:杨某,男,197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

被告:张某,女,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

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立案时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  柒彩春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莫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