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3执恢2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被执行人郭井壮。被执行人张扬。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8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8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毕 胜执行员 姚 楠执行员 丁孝飞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