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203执恢26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与被执行人郭井壮、张扬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5
公开日期
2018-09-26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郭井壮,张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3执恢2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被执行人郭井壮。被执行人张扬。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8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8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毕 胜执行员 姚 楠执行员 丁孝飞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