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4446号原告曹培林,男,196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河南佳聚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永勤,职务:经理。
原告曹培林与被告河南佳聚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后,经向原告曹培林通知,要求其预交诉讼费,逾期原告曹培林既没有交纳,也没有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卫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娜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