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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4446号

曹培林与河南佳聚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5
公开日期
2016-10-10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曹培林,河南佳聚置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4446号原告曹培林,男,196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河南佳聚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永勤,职务:经理。

原告曹培林与被告河南佳聚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后,经向原告曹培林通知,要求其预交诉讼费,逾期原告曹培林既没有交纳,也没有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卫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娜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