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6执4020号申请执行人盛华柱。被执行人陈银花。被执行人童军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银花、童军进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又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申请人认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已受偿金额为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浙0726执402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永钦
审 判 员 吴利川
代理
审判员 张文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金彬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