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1128民初672号
原告:刘柱,男,198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婷,河北刘爱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国华,196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举,阜城县法苑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刘柱与被告李国华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李国华赔偿原告刘柱各项损失12150元,于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其他无争执。
二、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刘柱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春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倪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