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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执220号

(2016)黔01执220号葛强申请执行王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5
公开日期
2018-09-26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葛强,王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执220号

申请执行人:葛强,男,住贵阳市云岩区凤蝶巷9号5单元6号。

被执行人:王平,女,住贵阳市云岩区普陀路109号17楼3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1民初22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葛强申请执行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待今后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时,再依法恢复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黔01执2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谢 辉

审判员 杨晓东

审判员 夏 刚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林远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