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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21民初3559号

尹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5
公开日期
2016-10-30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尹某,陈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621民初3559号

原告:尹某,女,1984年4月29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代理人:王晓东,安徽省濉溪县铁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某甲,男,1982年3月29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代理人:崔芳,安徽省濉溪县百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尹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晓东,被告陈某甲委托代理人崔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甲经合法传唤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尹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离婚;2.女儿陈某乙随原告生活,儿子陈某丙、陈某丁随被告生活,3.家庭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尹某、陈某甲于2004年农历2月6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儿陈某乙,××××年××月××日生育双胞胎儿子陈某丙、陈某丁,之后原告做了绝育手术。在共同生活期间,由于缺乏了解,经常生气。被告不珍惜婚后的夫妻感情,不尽家庭义务,使夫妻感情破裂,从2012年5月分开居住至今,已无任何联系。陈某甲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原告只是外出打工没有回来,不同意离婚。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尹某、陈某甲于2004年农历2月6日举行婚礼并共同生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儿陈某乙,××××年××月××日生育双胞胎儿子陈某丙、陈某丁,之后原告做了绝育手术。在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内双方感情尚可,生育三个子女后,由于常年在外打工,缺乏沟通,使夫妻矛盾激化。从2012年5月分开居住至今,已无任何联系,四年期间原告为探望孩子,每年回家一次居住十多天。在此期间,被告均未能与原告及家人相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尹某与被告陈某甲结婚多年并生育三子女,夫妻之间应当存在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均应珍惜建立的家庭。夫妻家庭之间的矛盾是必然的,但双方未能通过沟通达到彼此谅解,而是回避夫妻存在的矛盾,使双方分居生活长达4年之久,且无任何形式的沟通,其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对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子女一直随被告父母生活,考虑到原告已结扎的事实,女孩陈某乙随原告生活为宜。至于家庭财产部分,原告未能举证,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尹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

二、婚生女孩陈某乙随原告尹某生活,男孩陈某丙、陈某丁随被告陈某甲生活,尹某每月给付二男孩抚养费每人200元,从2016年10月份计算,每月25日前给付,至二男孩独立时止。

二、驳回原告尹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尹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红岩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孟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