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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8执236号

王成龙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5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成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亭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8执236号申请执行人王成龙,男,农民,系陕C41***号普通货车所有人及驾驶员。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亭支公司。王成龙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千阳县人民法院2015年2月25日作出的(2014)千民初字第004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亭支公司支付王成龙一审案件受理费4500元。权利人王成龙向千阳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亭支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要求其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给付案款4500元。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亭支公司自觉履行了案款,申请人已经领取,本案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千阳县人民法院(2014)千民初字第00445号民事判决书判定由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亭支公司承担诉讼费4500元的执行。执行费50元,因本案系自觉履行,本院依法予以免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   红   芳执行员 甄文渊执行员张维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段   永   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