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长执字第00036号之一王双双、张丹凤、王兰芳、张怀庆与张刚峰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2009)长刑初字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刚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双双、张丹凤、王兰芳、张怀庆于2010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刚峰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张刚峰现在服刑期,家中贫困,无履行能力,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双双、张丹凤、王兰芳、张怀庆在指定期限内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张刚峰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刚峰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双双、张丹凤、王兰芳、张怀庆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平
审判员 李晋星
审判员 申志勇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国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