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1执89号申请执行人池玉彬。被执行人罗冬银。申请执行人池玉彬与被执行人罗冬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5)丹民初字第5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由被执行人罗冬银偿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人池玉彬,承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罗冬银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16年5月6日立案执行。立案案号:(2016)桂1221执89号。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罗冬银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土地等财产调查核实,被执行人罗冬银均暂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被执行人罗冬银长期外出,现去向下落不明。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且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新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案的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未履行的债务,应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依据原生效的法律文书和本裁定到本院立案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21执89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小波
审判员 李建华
审判员 刘顺武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陆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