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2执310号申请执行人图们市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朴京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嗣文,公司职工。被执行人赵玉梅。申请执行人图们市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赵愚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图民初字第12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图们市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17元及诉讼费用2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赵玉梅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图们支行的存款292元,其中包括物业服务管理费217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通知如下: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图民初字第128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温志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