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5民初5791号
原告:天津市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唐国跃。
原告天津市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国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
原告天津市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天津市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邵克亮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亮亮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