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鲁0704执912号之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玉娟与被执行人李德山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查明并认定,被执行人李德山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德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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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玉娟与李德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决定书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鲁0704执912号之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玉娟与被执行人李德山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查明并认定,被执行人李德山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德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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